一、发展对象的确定工作
(一)基本条件
党支部审核确定的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基本具备入党条件(非本校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时间可连续计算)。
2.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3.党员群众反映情况较好。
4.经过党校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5.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优秀,当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原则上应至少获得一项校级及以上奖励。校级奖励主要是指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6.教职工应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原则上近三年应有1次获评“先进工作者”。
(二)确定程序
确定发展对象一般应履行以下程序:
1.党支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座谈会方式进行,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参加座谈人员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有党员也有非党群众。确定学生发展对象,应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参加座谈人数一般为8-10人。座谈人员应全面、客观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价,既谈优点,也谈不足及努力方向,同时应就“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是否同意列为发展对象”表明个人态度。应注意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人签名确认。
2.党小组(未设党小组的支委会)综合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培养联系人、党员群众的意见等进行综合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并提交所在党支部。
3.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支委会讨论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报所在总支审查。
4.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应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荣誉奖励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