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美术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实施办法
发布人:美术学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23  

黄冈师范学院美术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进一步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现领导干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推动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内涵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办学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4、学院年度党政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审定;

5、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的审定;

6、学院专业申报,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审定;

7、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8、全院性规章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9、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及人员调整;

10、学院年终绩效分配方案的制定、职称评定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政策制定与调整;

11、学院作出的教学、科研及其他重要奖惩事项;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13、教师出国(境)访学、交流以及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4、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5、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16、学生奖(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

17、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决策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院内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的选拔任用;

2、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分学术委员会、分教学工作等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

5、其他应当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院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

2、国内外合作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项目);

3、学院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

4、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高于10000元的大额费用开支;

2、学院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

3、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集体决策机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调查论证。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应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分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分学术委员会审议。对于干部任免,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院制订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程序执行。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凡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可举行。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必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六)凡前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名党委成员提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七)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及亲属(夫妻关教研室、直教研室血亲关教研室、三代以内旁教研室血亲关教研室和近姻亲关教研室)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有时限要求的也应一并明确。

(九)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漏,违者应追究其责任。

(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反馈阶段性报告组织实施部门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以口头或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汇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三)加强监督检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1、不遵守、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学院将向学校党委、纪委汇报,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

七、其他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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